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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的基础应是公平
作者:乔新生  来源:法学杂志 年份:1998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简易程序  当事人  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  中南财经大学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效率原则  法官  合议庭  司法解释 
描述:「简易」的基础应是公平乔新生近几年来,司法中的效率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的设立,无疑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它通过简单的步骤,迅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然而在司法
感情破裂应是判离的主要条件
作者:赵久来 左连璧  来源:法学杂志 年份:1981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感情破裂  婚姻案件  夫妻感情  离婚理由  家庭  法学  主要条件  主要矛盾  期刊  正确处理 
描述:生孩子,也并不是夫妻感情好坏的唯一标
赎罪事实也应是量刑的根据
作者:杨学海  来源:法学杂志 年份:1992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赎罪  犯罪事实  量刑  长期存在  犯罪分子  我国古代  罪犯  自首  完全正  指导原则 
描述:首与量刑的关系规定的更加具体:“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唐朝以后的其他朝代,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党在长期的革命
邮票应是特殊的有价证券
作者:唐毅  来源:法学杂志 年份:1993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伪造有价证券  邮票  财产权  邮资凭证  法律特征  赔偿请求权  邮政法  货币  所有权  刑法 
描述:票不可分离,谁持有并按规定使用邮票,谁就可以主张邮票表示的财产权;邮票设定的权利只能向国家邮政部门行使,且须将邮票贴付交邮。基于上述这样的理解,大多数国家要么通过邮政法将邮票直接界定为有价证券;要么通过刑法将伪造邮票罪纳入伪造有价证券罪予以处罚,从而间接地将邮票归入有价证券,我国1986年邮电部、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共同发布的
学历的凭证应是毕业证书
作者:暂无 来源:法学杂志 年份:1995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毕业证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大学毕业生  法律效力  教学计划  大专班  思想品德  考试成绩  教育部  考试办法 
描述:学历的凭证应是毕业证书来信我是教师,1994年前参加海南省广播电视函授大专班学习,通过考试合格,取得海南广播电视大学结业证书。但我们地方规定:大专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凭证,不享有大专毕业证书
律师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
作者:庄广泽  来源:法学杂志 年份:1987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描述:律师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应是职工与企业
作者:暂无 来源:法学杂志 年份:1990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人事  婚后  工种  女工  当事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  铅毒  仲裁  诉讼 
描述:编辑同志:我厂有一从事含有铅毒工种的女工,由于婚后待孕,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厂里提出申请,要求调换工种,但劳动人事科不管。如果她不服该厂上级主管单位或劳动部门的仲裁,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谁是本案的被告,
“九十三号房屋”不应是夫妻共有
作者:胡久远  来源:法学杂志 年份:1988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房屋产权  住房  主成份  收养关系  登记  家庭财产  工商业  名字  农村  维修改造 
描述:在,布行又歇业,形成自然分家,兄弟三家各人居住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刘文惠以自己的名字登记了原居住的房屋产权。1955年,刘文惠以800元人民币将住房出卖,用其中六百元购买了解放路93号房屋,面
抚育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应是未成年子女
作者:倪凤霞  来源:法学杂志 年份:1992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未成年子女  子女抚育费  纠纷案件  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  利害关系人  权利义务  提出诉讼  原告  人民法院 
描述:济负担,因而,可以把提起诉讼的抚育人列为原告.这种认识和做法是与法律相悖的.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抚育费诉讼的案件,从表象上看,是以抚育人提出诉讼发生的,应诉的是离婚对方,但其实质,是围绕未成年子女抚育问题展开的,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未成年子女,而不是抚育人双方.抚育纠纷案件中抚育双方的关系已不同于离婚诉讼时的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因离婚而结束,双方之间不存在着任何权利义务,有的只是与婚生子女
社会危害性应是评判“经济犯罪”的主要依据
作者:苏全生  来源:法学杂志 年份:1989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本质认识  社会危害性  经济犯罪  主要依据  企业  法律原则  新政策  罪与非罪  双重性质  行为 
描述:法律具有它特定的冷酷性——维护全社会的利益。不是讲要“用足政策”吗,为什么不能“用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