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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所作裁决应是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高若敏  来源:法律适用 年份:1995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城市房屋拆迁  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  主管部门  管理条例  拆迁期限  行政主体  《条例》  案件受理 
描述: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条例》所规定的行政程序、诉讼程序以及这两个程序的衔接比较复杂,特别是对第14条规定的拆迁主管部门所作裁决引起的诉讼案件性质没有明确提出,在实施这条规定时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解和作法。根据《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和争议的行政处理的全部程序应该是:(一)公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在实施中,此种情况属大多数。(二)裁决。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后出现两种后果,即:一是拆迁当事人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