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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律师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律师职业性质的探讨
作者:
庄广泽
来源:
复印报刊资料(法学)
年份:
1987
文献类型 :
期刊文章
关键词:
法律服务
律师制度
律师职业
职业性质
律师工作
合法权益
特殊主体
明确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顾问处
描述:
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
律师与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关系不应是排斥关系
作者:
丘建东
来源:
福建法学
年份:
2007
文献类型 :
期刊文章
关键词: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
律师
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服务行业
法律事务所
义务主体
法律知识
描述:
服务工作者取得了次于律师的排列地位。有的律师说“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病就让律师吃药”、“
法律知识
欠缺”、“他们拉‘关系’的能力很强”、“助长司法腐败的功能渐增”,把法律服务行业丑恶的现象归之于
“普法货郞”吴炳才
作者:
姚军
来源:
世纪行
年份:
2001
文献类型 :
期刊文章
关键词:
吴炳
中等专业学校
普法宣传
大冶市
退休教师
法律知识
青少年
东南地区
湖北省
学习研究
描述:
的山山水水,义务普法,为成千上万的青少年送去
法律知识
,用辛勤的汗水和一颗火热的心办起了一座没有围墙的法制学校。一1981年,大冶市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吴炳才怀着恋恋不舍的感情,从工作了大半辈子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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