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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展职业礼仪培训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人事天地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事业管理  社会保险  职业礼仪  玉林市  创先争优  培训目标  促发展  形象管理  通讯员  杨炳 
描述:典影视片段、互动问答、角色扮演等方式,对学员进行服装礼仪、表情礼仪、交往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据悉,该局还将陆续举办应急处理、接访接待、公文处理等培训,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切实打造玉林市社保服务新品牌。
郭店一号楚墓墓主身份考异
作者:方旭东  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份:1999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墓主身份  郭店  楚墓  《左传》  东宫之师  《周礼》  铜礼器  随葬品  历史文献  楚简 
描述:郭店一号楚墓墓主身份考异
律师不应是包庇罪的主体——从律师身份特权出发
作者:赵越 马兵  来源: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年份:2005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身份倾向性  职业责任豁免权  期待可能性 
描述: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者身份出现的,这种权利的根据从实质上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他对犯罪人的保护应该是正当的,但实践中却出现了律师被定为“包庇罪”的不正常现象,基
宋代“帖子词”始作及作者身份考论
作者:张晓红  来源: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帖子词  夏竦  晏殊  王曾  翰林学士 
描述:》写于天禧二年(1018)端午前,当时的身份为左正言、直史馆,升王府记室参军。由此可见早期帖子词并非为翰林学士所作。
“文人”与“官人”的身份纠结:解读王安石的另类孤独
作者:高智  来源:文史杂志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王安石变法  孤独  北宋  司马光  选拔人才  纠结  富国强兵  墓志铭  江苏  改革 
描述:君有才能而居下位,像这样离俗独行之士,命运多舛,仕进壅隔,“然终不得一用其智能而卒”。王荆公很是纠结:怎么到了这个职位就完了,是谁在主宰这些读书人的命运,“谁或使之?” 王安石不是伤许平的死,他是在“呜呼”所有个性文人的命运。在他看来,循规蹈矩唯唯诺诺的儒生,是不能成为“士”的。他写了篇《读孟尝君传》,力排众议,把孟尝君选拔人才的标准奚落了一番,认为他所招徕的“人才”无非是“鸡鸣狗盗之徒”。荆公认为,“士固有离世异俗,独行其意,骂讥笑悔,困辱而不悔”(《泰州海陵县主簿许君墓志铭》),只按照自己意志行事,被人谩骂讥讽和欺辱却不悔恨,才是真正的“文人”。王安石提高了文人的标准,要踏入“士”这道门坎,说白了,行动上要“特立独行”,思想上要“卓荦不羁”,这就与传统礼教相去甚远。宋以文立国,以诗赋取士,数不清的温柔敦厚的儒生,亦步亦趋,鹦鹉学舌,铸成了这个庞大帝国金字塔的基座。
律师不应是包庇罪的主体:从律师身份特权出发
作者:赵越  来源:社会科学论坛 年份:2005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描述:律师不应是包庇罪的主体:从律师身份特权出发
明清时期家班及职业戏班演出《牡丹亭》概况
作者:刘淑丽  来源:艺术百家 年份:2004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牡丹亭》  《牡丹亭》  厅堂演出  厅堂演出  江湖职业戏班演出  江湖职业戏班演出 
描述:《牡丹亭》在明清时期的演出概况 ,主要在体现在家班演出、江湖职业戏班的演出这样两个方面。家班演出的场所是厅堂 ,观众主要是文人士大夫阶层 ,江湖职业戏班演出场所则在城乡间流动 ,主要观众是平民百姓
职业情报应是高校“文献检索课”的新课题
作者:何翼扬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年份:2003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职业情报  文献检索课  情报 
描述:本文提出了职业情报的概念 ,阐述情报意识和能力是现代人的综合素质内容之一。同时介绍各类人才竞争应具备的职业情报意识和能力。
机遇、挑战与职业精神——专访美籍华人建筑师张铭
作者:金秋野  来源:新建筑 年份:2002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城市建设  商业化  职业精神 
描述:通过自己在中美两国建筑行业18年的实践经验,美籍华人建筑师张铭先生就国内当前城市建设和建筑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在机遇与挑战面前,商业运作的必要性和职业精神的不可或缺。同时对建筑事务所的运
律师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律师职业性质的探讨
作者:庄广泽  来源:复印报刊资料(法学) 年份:1987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法律服务  律师制度  律师职业  职业性质  律师工作  合法权益  特殊主体  明确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顾问处 
描述: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