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结果相关分组
“警车开道”的历史气场
作者:宁稼雨  来源:人民论坛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封建特权  警车  表现形式  气场  等级思想  历史  孔子  现代化社会  观念  周礼 
描述:等级制度及其根深蒂固的等级制度观念使然。 西周取代殷商之后,推行了一整套政治制度和文化措施,其中最为完善的就是以等级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这个制度明确规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有效教学应是每位教师的追求
作者:汤俊文  来源:基础教育参考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有效教学  教师  课堂教学实践  学生发展  教学成功  解决问题  基础教育  观念  分钟  培养人才 
描述:我国的传统教育是灌输型教学,学生没有自主权,只能被动地学习和接受。在这种教学氛围中,很多教师的教学方式十分刻板,最终导致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在新课程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教师已经认识到,当前我们的基础教育最需要的是有效教学。有效教学关注学生
试论冯延巳和晏殊的创作共同点
作者:王新  来源:新课程(教育学术)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冯延巳  冯延巳  花间词  花间词  珠玉词  珠玉词  晏殊词  晏殊词  词作风格  词作风格  题材  题材  情爱  情爱  主题  主题  观念  观念  工具  工具 
描述:一、题材范围相同从冯延巳的《阳春集》与晏殊的《珠玉词》中,我们很容易发现他们在观念上都像花间词人一样把词当做酒边宴前的佐欢工具,题材仍不脱花间派词范围,词作内容仍以男女情爱为主题。冯词
单位应是抗税罪的主体——建议修改《刑法》第211条
作者:刘新林 李强  来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份:2002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单位  抗税罪主体  暴力  威胁 
描述:刑法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导致刑法对单位抗税行为难以适用。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是出于恪守“单位不会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刑法理论。但是,刑法在走私罪、强迫交易罪等上并未坚持这一刑法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应是中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作者:杜文俊 陈洪兵  来源:东方法学 年份:2009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  法益侵害  法益侵害  刑法的基本立场  刑法的基本立场 
描述:"成为"双规"对象的中国现实告诉我们,刑法的任务不是规训国民使其彬彬有礼,而是及时发现并依法打击犯罪,强化刑法的裁判规范功能,因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应是当今中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新闻监督的公共性应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
作者:李瑾  来源:青年记者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新闻监督  刑法保护  公共性  刑事强制措施  新闻记者  新闻报道  法益  采访  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 
描述:近年来,记者采访遭遇人身攻击或事后报复,甚至因撰写新闻报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时有发生。记者的执业环境似乎变得有些"凶险"。危险信号:以刑事手段处理未经查实的言论2010年7月,《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不幸成为"记者被通缉"这一新
殷商人的魂魄观念
作者:国光红  来源:中原文物 年份:1994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魂魄观  《说文》  甲骨文  “纯白”  《周礼  “气”  卜辞  郑玄注  “复”  《左传》 
描述:殷商人的魂魄观念国光红讨论殷商人的魂魄观念,并没有直接可引以为据的殷商典册,只有援引周秦及汶代以后的典籍。本文的论证即从汶唐及周秦人的观念入手,然后证以甲骨文字。一、魂、魄俱为灵魂:魄为魂之阴,魂
宋代商业观念的变革
作者:林文勋  来源:经济问题探索 年份:1989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重本抑末  商业发展  社会经济  历史时期  统治地位  四民  市易法  王安石  社会地位  司马光 
描述:"市井驵侩之流".
陆九渊心学的两个根本观念
作者:杨柱才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年份:2000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陆九渊  心学  宇宙观念  本心观念 
描述:陆九渊的心学体系主要由“宇宙”和“本心”这两个根本观念构成。宇宙观念反映了陆九渊对于“理”的超时空特性和人的主体精神的无限特性的思考 ,是其心学体系的基础概念 ;本心观念侧重于对心、理本来合一的自然
对被告人姜法昌、姜洪臣应定故意杀人罪
作者:弓长  来源:人民司法 年份:1985 文献类型 :期刊文章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  抢劫罪  被害人  公私财物  刑法  抢劫犯罪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行为人 
描述:被告人姜法昌、姜洪臣合谋杀死被害人李××一案,我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本案为什么不能定为抢劫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