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性奴案 已提请批捕李浩 4警察被停职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1.09.25
【版次】第A07版:首读
【入库时间】20111110
【全文】
作案动机
欲用网络色情表演赚钱
9月3日凌晨,洛阳市公安局接到报警,一群众称其女性亲戚马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接报后,车站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找到马某。马某称自己此前被一男子骗至一地下室内关押,当日凌晨脱逃并报警。
根据马某的陈述,民警于当日上午成功解救另外3名受害女子。
接到当地派出所报告后,洛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李浩(男,34岁,河南南阳新野人,案发前系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一中队工人)进入公安机关侦查视线。
专案组于9月3日晚,在南阳市将犯罪嫌疑人李浩抓捕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浩两年前从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事先在西工某小区自行购买的地下室内挖地洞,先后将六名女青年骗至地下室关进洞内,强迫女青年进行网络色情表演。其间,李浩多次对女青年实施强奸并组织女青年外出卖淫,为其牟取钱财。其中两名女青年由于不听李浩的话,分别被杀害和折磨致死,并埋尸洞内。
目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按法定程序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追究责任
公安局长公开道歉
郭丛斌表示,“9·3”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浩从2009年10月份开始采取非常残忍的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逼迫妇女卖淫,并致两人死亡。此案的发生,反映出当前洛阳市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治安管理工作在一些区域还十分薄弱,反映出一些治安、社区民警工作责任心缺失。这起案件的发生,对全市人民群众期盼平安和谐的愿望造成了很大伤害。我作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因此,我今天真诚地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
根据“9·3”案件的情况,对该案件有关责任人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待调查结束后再作进一步处理。经市局党委研究,对西工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翟继军、车站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教导员崔伟、车站分局副局长兼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翟敬普、车站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李拦洪予以停止执行职务。
对治安管理问题倒查追究
通报称,洛阳市公安局已成立调查组,对案件侦破过程中暴露出的社区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倒查追究,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该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等“五小场所”的清理整治力度,严打取缔藏污纳垢、引发犯罪的场所、窝点;强化出租房屋、流动暂住人口等易发案部位和高危人群的管控工作。
(新华网 中新网 大河网)
□最新动态
解救后4女子均被刑拘
据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透露,洛阳男子李浩耗时1年在闹市居民区开挖地窖,并在深夜以“外出过夜”为名诱骗夜总会女子至此后实施绑架、囚禁。在两年的时间里,先后有6名被囚禁的女子成了他的性奴,其中2人被他杀害。因可能与地窖中的两起命案有关,被解救的4名女子均已被刑拘。
据悉,在案件中被解救的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拘。“这与发生在地窖中的两起命案有关。”洛阳刑警章大可22日说,经调查,这4名被囚为“性奴”的女子均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察院。
一名接近专案组的人士说,李浩一案22日正式移交检察院,洛阳警方已通过内部程序向公安部做了报告。
据悉,4名获救女子中3人为洛阳人,1人为河南新乡人,其中年龄最小的16岁,最大的24岁。另外两名已被杀害的女子身份信息仍在排查中。(京华)
同事反应
“为人和善,干活出力跑得快”
李浩同事直呼“想不到”
中新网洛阳9月24日电 2011年9月3日,洛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犯罪嫌疑人采取残忍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妇女卖淫,并致两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经查,挖地窖囚禁6名女子案嫌犯李浩是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属工勤人员,非公务员。
9月24日,记者来到犯罪嫌疑人李浩的工作单位——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通过采访记者了解到,现年34岁的犯罪嫌疑人李浩是河南南阳市新野县人,1996年12月份从洛阳应征入伍徐州沛县消防中队(消防兵)。2005年四月份退伍,经洛阳市退伍安置办公室分配到偃师市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2006年11月,借调到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非公务员,是初级工人。已婚,并育有一女。
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办公室刘主任说:“关于李浩的事情,我们也是最近才知道的。9月4日有警方来单位,打听关于李浩的相关情况。但是对于李浩的犯罪经过并没有作任何透露。直到9月12日,洛阳警方再次来到执法大队调查李浩的办公桌,我们才大概知道点情况,对于具体细节也不是太明了。”刘主任说,他是后来通过媒体的报道才知道“李浩案”,感到非常震惊。
刘主任透露,国家(技术监督)局、省(技术监督)局一把手亲自打电话过问这件事情,市局执法大队队长和主管副局长为了弄清楚真相,还亲自前往公安局了解情况,并连夜召开会议加强整顿教育。24日,各县局一把手全部赶往市局开会部署工作,配合9月份的“纪律月”,开展纪律整顿。“目的是及时了解人员思想动态,深入学习法律法规。”
谈及李浩平时的工作表现,刘主任回忆说:“李浩是个工人,没有上路执法权,在大队里的工作职责也就是打点杂吧。这孩子给人的感觉,很勤快的一个孩子。天天上下班很积极,早上一来就打扫卫生,干活出力跑得可快了。”刘主任说,李浩天天上班准点来,准点走,从来没有请过假;他为人和善,没有与办公室任何人发生过争吵,跟同事关系也很不错。刘主任连连说“他出了这个事情我们谁也没有想到”。
□嫌犯履历
转业后谋划
禁室培欲
记者辗转获得的一份书面材料显示,洛阳性奴案主犯李浩,1977年2月出生,河南南阳新野人。中共党员,专科学历。
消息人士称,大约是在1996年期间,当时21岁的李浩应征入伍。当年12月李浩成为武警部队徐州市消防支队沛县中队一名战士。其间,历任副班长、班长。1999年12月,李浩选调为士官,2005年4月退伍。2006年8月由洛阳市退伍安置办安排到偃师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2006年11月正式上班。
洛阳刑警章大可感慨说,从审讯情况看,李浩用心可谓“良苦”。从其入职的第二年开始,他就已经开始了自己的“禁室培欲”计划。
“但是他的编制、工资在偃师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身份是工人,但未到偃师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报到,而是由当时的主管部门直接借调到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执法)大队工作至今。”李浩的一位同事说。平日里在同事面前表现“低调”的李浩,在洛阳性奴案被披露后,几乎所有同事都不敢相信。目前其所在单位已经被要求“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纪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