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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针对法院取证谈—— 不应过分限缩法院取证权

作者: 出版日期:2011.10.12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出版日期】2011.10.12

【版次】法学院

【入库时间】20111130

【全文】

民事诉讼法授权法院可依职权收集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而在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极度缩小了这一权力。但过分限缩这一权力能实现实体公正吗?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在《法学家》上发表文章《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再改革》中指出:

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有关私权的纠纷,我国过去主要依赖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做法是不符合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质的。但是,过于限制法院的职权调查,削弱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致使法院建立在事实真伪不明基础上的判决明显增多。这种状况既背离了民事诉讼制度力求发现真实、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适用民事实体法进行判决的这一基本目标和基本要求,又脱离一贯重视和追求实体公正的中国法律传统。

在依职权收集证据问题上,我们应当回归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应当依职权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规定,并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对于鉴定和勘验,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规定法院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明事实时,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规定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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