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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性奴案”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死刑

作者:黄小星 出版日期:2012.12.01 点击数:0

【作者】 黄小星

【报纸名称】:都市快报

【出版日期】2012.12.01

【版次】第A11版: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30130

【全文】

李浩

6名被囚禁女子的生活环境脏乱不堪央视截图

这真是变态的疯狂:河南洛阳男子李浩,在两年里,秘密购置一处地下室,耗时一年开挖地窖,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此,囚禁为性奴。其间,他控制她们通过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并杀害了其中2人。

去年9月,这起“地下深处”的案子传出,轰动一时(本报曾作连续报道)。

昨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精心设计的地窖

去年9月,23岁的小晴(化名),向洛阳公安机关报案说,她刚刚逃离“大哥”李浩的地窖。

她和另外5名女孩都是歌厅女子。2009年8月开始,李浩以“包夜外出”为名,分别从洛阳市不同的夜总会、KTV诱骗她们,来到这个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附近的小区,囚禁到他事先挖好的地窖。从此,她们开始了不见天日的生活。

这处精心设计的地窖,隐藏于老旧的居民楼中,位于地下6米深处,面积不足4平方米。地窖共分为4个部分,首先是一个直径大约为60厘米的洞口。在下到洞里之后,向左即是一条仅够一人爬行穿过的隧道,爬过隧道之后,里面是两间小房子。平时,几个女孩子在这里吃喝拉撒,狭窄的空间里弥漫着潮湿酸臭之气。

李浩严密地控制着这些女孩。除了连上5道铁门,为了防止她们“有力气外逃”,李浩往往两天多时间才给被囚禁的女孩们送一次饭。

杀害两个被囚禁女孩

李浩多次强行和这6名女孩发生性关系。平时,李浩对她们“调教有方”。女孩们不仅毫无反抗之意,反而相互妒忌,常常为“晚上谁能陪大哥睡觉”发生争执。时间一长,女孩们都喜欢叫李浩为“大哥”或者“老公”。

2011年三四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这几名女孩,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

深不见天日的地下,还隐藏着罪恶的杀戮。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六七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

由于“手头紧”,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他控制的女孩出来卖淫。随着小晴报案,其他3名女子陆续被解救。她们中最小的只有16岁,最大的24岁。

今年35岁的李浩,消防兵转业,原来在洛阳市技术监督局工作。妻子比他小10岁,和他共同育有一个2岁左右的儿子。由于谎称自己在外另有工作,妻子对李浩的所作所为毫不知情。

法院判处主犯死刑

案发仅48小时后,洛阳警方成功将试图外逃的李浩抓获。李浩的妹妹李媛,在明知李浩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多元逃跑,也成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是,法院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李媛犯窝藏罪,判处缓刑。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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