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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囚禁性奴案:主犯李浩伏法

作者: 出版日期:2014.01.22 点击数:0

【报纸名称】:牡丹晚报

【出版日期】2014.01.22

【版次】第A20版:览九州

【入库时间】20140310

【全文】

新华社消息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拘禁妇女强奸杀人组织卖淫罪犯李浩21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浩犯下了非法拘禁、强奸、故意杀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组织卖淫罪行。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拘禁卖淫女从事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随后李浩在其购买的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地下室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用于拘禁卖淫女。

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 “张宣宣”(系化名)、段某某(女,时年18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将二人拘禁于地洞内。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样方法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姜某某(女,时年19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骗来拘禁。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20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蔡某某(女,殁年16岁)及经营计生保健用品的马某某 (女,时年23岁)骗来拘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上述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张某某怀孕。

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 “张宣宣”、蔡某某先后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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