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妇女强奸杀人罪犯李浩被执行死刑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4.01.22
【版次】第AA14版:国内
【入库时间】20140310
【全文】
拘禁妇女强奸杀人
罪犯李浩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浩昨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2009年8月,李浩为利用卖淫女赚钱,在洛阳某小区地下室挖掘地道和地洞,用于拘禁卖淫女。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先后将6名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骗至并拘禁于地洞内,多次强行与上述妇女发生性关系。在拘禁中,其中两名被害人被杀害。
2011年9月,李浩又组织被害人卖淫。其中一人逃跑并报警。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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