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性奴案罪犯李浩伏法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4.01.22
【版次】第017版:各地·综合
【入库时间】20140230
【全文】
据新华社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拘禁妇女、强奸杀人、组织卖淫罪犯李浩21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李浩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21日,洛阳中院在收到最高法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迫手段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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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奴案罪犯数宗罪
非法拘禁、强奸李浩先后将6名妇女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将她们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内,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两个月,最长的达1年零9个月。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间,还强行与6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使张某某怀孕。
故意杀人在非法拘
禁过程中,李浩以杀人换取自由为名,威逼并诱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参与共同扼颈致另一被害人“张宣宣”死亡;后又亲自实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对另一名被拘禁的蔡某某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致蔡某某死亡,在两起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李浩购买了电脑、视频头,并在地下室开通宽带,强迫被拘禁的妇女从事视频淫秽表演,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形式共收取观看费数千元。
组织卖淫李浩以强迫的方法组织3名妇女卖淫,收取卖淫款。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