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奉献给国际法事业的法学家李浩培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3.05.23
【版次】第A6版:法律服务
【入库时间】20130730
【全文】
本报记者笃行
李浩培是最著名的国际法专家,他撰写的《条约法概论》一书是国际法学界的经典之作。1993年联合国在海牙成立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李浩培当选为该法庭11名法官之一。
法学爱国者
据李浩培女儿凌岩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她的父亲李浩培1928年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在他30岁时,膝下已有3个年幼的孩子,但仍学习深造心切。
按那时的经济条件,李浩培绝不可能自费出国留学,最好的是能够公费出国。为此,他放弃了7天春假的休息时间,闭门准备考试,竟一举榜上有名,成为第四届庚款留英的佼佼者。
1936年至1939年,李浩培在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二战爆发后,他毅然冒着生命危险回国了。
回国后的李浩培直接去武汉大学执教,主讲法理学和国际私法。抗战胜利后,浙江大学校长竺可祯将他借调到浙大筹办法学院,李浩培一手创办了法学院,出任院长。
1963年起,李浩培去外交部工作,任外交部法律顾问,为中国的立法、涉外案件和外交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李浩培作为一个法学家,不仅依法律办事,更是一个爱国者,处处为祖国的声誉和利益着想。这一点可以从他对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处理中窥见一斑。当时美国人在美国的法院状告中国政府,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时美国方面的意见是中国如果主张绝对豁免,就绝对不能派律师在美国法院出庭,否则就视同放弃了绝对豁免。
李浩培在研究了各国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参考案例后提出,主张绝对豁免和派律师出庭是两回事,中国政府有派出律师出庭的权力。
国际法官的楷模
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选出包括李浩培在内的23位资深法律界人士作为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大法官的候选人。李浩培在联合国大会第一轮选举中当选。
当年,李浩培在海牙和平宫宣誓上任,同时开始自行草拟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李浩培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倪征燠先生之后第二位出任国际大法官的中国人。
1995年,李浩培宣誓任卢旺达国际法庭的上诉法官。于海牙辞世时李浩培仍是海牙战争罪行法庭的上诉庭法官,他被评价为“国际法官的楷模”。
在审理完了任期内的最后一个案子,李浩培终于积劳成疾,殉职在荷兰,离任期期满只差10天。
李浩培享受了荷兰王国国葬的礼遇。葬礼现场,身穿白色警服、骑白色摩托的数名礼仪警察为他的灵车开道,荷兰女王的宫庭卫队为他守灵,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时任外交部长钱其深及各国驻荷兰使馆等发来了唁电,在荷兰的国际法院法官、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以及各国的驻荷使节前来国际法庭向他行礼,与他的遗体告别。
学术成就斐然
据中国国际法学会秘书长秦晓程介绍,李浩培在国际法领域的学术贡献非常大,他花费了10年心血写就的《条约法概论》荣获了国家图书一等奖。
李浩培一直致力于引证西学,他通晓多种文字,利用国际私法发源地欧美的第一手文献展开研究,其将国际私法的诸问题置放于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大背景之下,究其渊源与流变。
李浩培很早就指出,国际私法的研究要运用比较法的方法,李浩培对于国际私法的撰文,均例证英美及其大陆法系的国际私法理论及其实践,加以比较论证。
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李浩培始终立足中国的研究视角。无论是对于建国前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相关规定的评析,还是对解放后《民法通则》中国际私法部分立法提供学者草案,李浩培是关注立法的;而对中国外交实践若干重大国际私法问题的时事评述,都反映出李浩培是一个国际私法学的行动者;从其撰写多部国际私法论著,到文革后在师资班讲授国际私法,并主持了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际私法部分的编纂等事件中都可以看出,李浩培毕生都在推动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