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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性奴案主犯昨伏法

作者: 出版日期:2014.01.22 点击数:0

【副篇名】罪犯李浩犯拘禁妇女、强奸、杀人等罪 情节极其恶劣

【报纸名称】:法制晚报

【出版日期】2014.01.22

【版次】A28国内社会

【入库时间】20140230

【全文】

法制晚报讯昨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经轰动一时的洛阳性奴案主犯李浩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罪犯李浩犯非法拘禁、强奸、杀人、组织卖淫等数罪,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

罪行 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最高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迫手段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等。李浩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特别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依法执行死刑。

案情 非法拘禁强奸杀人等

犯非法拘禁、强奸罪,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产生拘禁卖淫女从事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

随后在其购买的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地下室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

先后骗来6名女性拘禁于地洞内。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两个月,最长的达1年零9个月。

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上述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威逼伙同洞内“被拘禁女”故意致死2名妇女,为掩盖罪行,李浩将其中一人的尸体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内。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李浩强迫被其控制的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并制作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在互联网上售卖,收取观看费数千元。组织段某、张某多次到洛阳市西工区宾馆等地卖淫。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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