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历史名人>报纸>  洛阳性奴案主犯一审判死

洛阳性奴案主犯一审判死

作者: 出版日期:2012.12.01 点击数:0

【副篇名】遭李浩胁迫参与杀人的妇女被判3年及缓刑

【报纸名称】:汕头特区晚报

【出版日期】2012.12.01

【版次】03版:中国新闻\新闻观点

【入库时间】20130130

【全文】

性奴案主犯李浩

用于非法囚禁的地窖

据新华社电 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3、4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妇女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6、7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妇女卖淫。案发后,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李浩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李媛犯窝藏罪,判处缓刑。

案件背景

被囚6女沦为性奴

34岁男子李浩谎称在外兼职瞒着妻子购置一处地下室,耗时1年开挖一条4米深的地窖,并先后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此囚禁为性奴。其中一名女子最长囚禁的时间达2年。今年9月初,该案因一名逃出女子举报而告破。同时,警方在地窖找到2具女尸。

9月3日,洛阳男子李浩被捕。

9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表示,已查明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李浩在地窖中囚禁6名女子,并将被囚女子训练成“性奴”,还涉嫌杀害其中两名女子。4名获救女子在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因涉嫌刑事犯罪已全部被刑拘。

洛阳警方披露案件细节,称地窖不足4平方米,要经过装着锁具的6道铁门才能进入地窖。李浩交代的作案动机是想通过视频裸聊赚钱。

9月25日,洛阳质监局宣布开除李浩的党籍公职,其上司停职检查。公安机关已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李浩。洛阳还成立了调查组对案件侦破过程中暴露出的社区治安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倒查追究。

(新华)

3 0
相关文章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