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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李浩被判死刑

作者: 出版日期:2012.12.01 点击数:0

【报纸名称】:茂名晚报

【出版日期】2012.12.01

【版次】第04版(中国·综合)

【入库时间】20130130

【全文】

图为小区地下室内,地窖的入。

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洛阳性奴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从2009年开始,34岁男子李浩开挖地窖,并先后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此囚禁为性奴。法院称,李浩还指使被囚女子杀害了其中2名妇女。3名参与杀人的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洛阳性奴案主犯李浩一审被判死刑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11月30 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3、4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妇女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6、7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妇女卖淫。案发后,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李浩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李媛犯窝藏罪,判处缓刑。

新闻回顾

34岁男子李浩谎称在外兼职瞒着妻子购置一处地下室,耗时1年开挖一条4米深的地窖,并先后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此囚禁为性奴。其中一名女子最长囚禁的时间达2年。该案因一名逃出女子举报而告破。同时,警方在地窖找到2具女尸。

2011年9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表示,已查明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李浩在地窖中囚禁6名女子,并将被囚女子训练成“性奴”,还涉嫌杀害其中两名女子。4名获救女子在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因涉嫌刑事犯罪已全部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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