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近5亿,王洪生一审被判无期 滥用手中权,黄希胜一审获刑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09.05.06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本报讯(记者 程培青 实习生 杜海龙)王洪生在担任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涉案金额近5亿元。5月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通报。被告人王洪生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一审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洪生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王洪生,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1999年至2005年担任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建投公司)总经理。据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洪生在担任经建投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和交叉转账而隐匿公司财物,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4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逃避财务监管,擅自决定将经建投公司公款共计16182.815929万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或挪作他用,数额巨大且给经建投公司造成8002.684929万元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逾越职权,擅自决定经建投公司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给经建投公司造成23044.88万元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建投公司为国有独资投资有限公司,王洪生在担任经建投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及程序,在公司其他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经建投公司名义,为太原恒昌顺公司、山西黄金公司、山西汇鼎公司、太原东方铝业公司、太原铝厂、山西东民集团公司、山西东民物资公司、山西迪尔康公司、山西同泰公司、山西同心公司、山西恒康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因被担保的公司到期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上述公司及经建投公司被相关银行起诉。经建投公司作为担保单位,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案发时已进入执行程序和已被执行的款项共计23044.88万元。给经建投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又讯(记者 程培青 实习生 杜海龙)在担任太原市物产集团董事长期间,未经董事会研究,滥用职权,擅自为太原投管中心、天津金鹰发展总公司太原办事处、山西都邦工贸发展公司、山西鑫昊康生态公司提供担保,给太原物产集团公司造成直接或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擅自拍卖本单位财产,也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5月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原太原市物产集团董事长黄希胜有期徒刑五年。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2年8月之间,黄希胜担任太原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黄希胜与孙志刚(北京圣泰龙科工贸集团负责人,另案处理)合谋从银行套取贴现款300万元,致使太原商业银行损失共计360.8万元。1997年,黄希胜为天津一家公司太原办事处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130万元。1998年,黄希胜又以单位名义为太原市一家发展公司贷款45万元,同年,黄希胜擅自用公司的房产证作抵押为一家生态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从太原市商业银行贷款800万元。最终这些钱在到期还款时,均没有偿还银行,所有的案件均走向司法途径,为太原市物产集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2000年4月29日,黄希胜未经本单位董事会研究,擅自决定以1000万元的超低价格拍卖本单位所有的“润丰家电城”。2004年,山西元源有限公司将该楼以3750万元的价格转卖,使太原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认为,黄希胜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本报2009年03月11日以题《三千多万元家电城只卖一千万!原太原市物产集团董事长黄希胜站在了被告席上》进行过报道)。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希胜与他人合谋骗取银行信任而获得承兑汇票,后拒不归还,据为己有,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黄希胜在主观上具有与孙志刚合谋诈骗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其也不知道孙志刚在办理承兑汇票时虚构了购销合同,从孙志刚处取得的部分承兑款也是归物产集团使用,故被告人黄希胜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但其未经董事会研究,滥用职权,擅自为太原投管中心担保,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