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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多万元家电城只卖一千万!-原太原市物产集团董事长黄希胜

作者: 出版日期:2009.03.11 点击数:0

【报纸名称】:三晋都市报

【出版日期】2009.03.11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本报讯(记者程培青 实习生杜海龙)在担任太原市物产集团董事长期间,他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单位做担保向银行贷款1000多万元;他私自开发单位楼盘,造成单位资产流失1780万元;担任董事长期间,价值3000多万元的家电城只卖了1000万元。3月1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开庭审理了原太原市物产集团董事长黄希胜一案。 1994年至2002年8月之间,黄希胜担任太原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黄希胜与孙志刚(北京圣泰龙科工贸集团负责人,另案处理)合谋从银行套取贴现款300万元。随后,孙将部分贷款交给黄使用,余款自己使用,致使太原商业银行损失共计360.8万元。1997年,黄希胜为天津一家公司太原办事处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130万元。1998年,黄希胜又以单位名义为太原市一家发展公司贷款45万元,同年,黄希胜擅自用公司的房产证做抵押为一家生态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从太原市商业银行贷款800万元。最终这些钱在到期还款时,均没有偿还银行,所有的案件均走向司法途径,为太原市物产集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1年5月,黄希胜擅自决定拿单位的楼和太原恒贸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改造本单位办公楼及3栋宿舍楼,并签订合同,同时向对方借款200万元。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物产集团违约,那么单位办公楼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对方。因此造成物产集团资产流失1780万元。 2002年4月,黄希胜没有经过单位董事会的研究,擅自决定以1000万元的超低价格拍卖单位所拥有的“润丰家电城”。时隔两年后,山西元源物业有限公司将该楼以3750万元的价格转卖,该事再一次让太原市物产集团资产流失。 检察机关认为,黄希胜与他人合谋骗取银行信任而获得承兑汇票,后拒不归还,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黄希胜身为国有公司董事长,滥用职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擅自拍卖本单位财产,造成国有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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