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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物产集团原董事长黄希胜获刑5年

作者:王琨 出版日期:2009.05.06 点击数:0

【作者】 王琨

【报纸名称】:山西商报

【出版日期】2009.05.06

【版次】第06版(城事)

【入库时间】20130320

【全文】

商报讯 (记者王琨)身为太原物产集团公司董事长的黄希胜,未经董事会研究,滥用职权擅自为圣泰龙公司太原投管中心、天津金鹰发展总公司太原办事处等公司提供担保,给太原物产集团公司造成直接或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擅自拍卖本单位财产,也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5月5日下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黄希胜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通报。

今年52岁的黄希胜,拥有大学本科文化,原是太原市物产集团董事长。2006年3月13日,黄希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在起诉书中,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希胜与成立并掌控北京三寓企业公司、北京圣泰龙科工贸集团公司及北京亚视听文化艺术中心的孙志刚(另案处理)合谋骗取银行信任获得承兑汇票,之后拒不归还,据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希胜身为国有公司太原市物产集团的董事长,滥用职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擅自拍卖本单位财产,造成国有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法院查明并认定了被告人黄希胜所为的六起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希胜身为太原物产集团公司董事长,未经董事会研究,滥用职权擅自为圣泰龙公司太原投管中心、山西都邦工贸发展公司等公司提供担保,给太原物产集团公司造成直接或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擅自拍卖本单位财产,也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希胜与他人合谋骗取银行信任而获得承兑汇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黄希胜在主观上具有与孙志刚合谋诈骗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且其不知道对方在办理承兑汇票时虚构了购销合同,从孙志刚那里取得的部分承兑款也是归物产集团使用。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希胜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但其未经董事会研究,滥用职权,擅自为圣泰龙公司太原投管中心担保,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太原市中级法院于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黄希胜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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