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终审被判无期被控贪污受贿两宗罪为新中国法院系统因贪腐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3.18
【版次】第8版:中国·资讯
【入库时间】20120420
【全文】
黄松有(资料图片)
■黄松有这个人
黄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诉讼法法学博士。
1999年6月起,黄松有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本报综合消息 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提起上诉,昨日上午,河北省高院终审落槌,驳回了黄松有的上诉意见,对黄松有案维持原判。
黄松有现年53岁,2002年12月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自2008年10月被中纪委“双规”,黄松有成为新中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去年底,最高法指定河北省廊坊市中院审理黄松有涉贪受贿案。为黄松有出庭辩护的律师,一位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另一位是黄松有的大学同窗、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龙宗智。
今年1月19日,廊坊中院认定黄松有的行为构成贪污、受贿两重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高子程、龙宗智和黄松有的家人会见了黄松有。据了解,会见时黄松有的家人坚持要上诉,黄松有在征求了龙宗智的意见后,最终决定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全部内容。一是受贿罪,2005-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法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黄松有对此不持异议,但辩护律师却认为他在最大的一笔受贿中不存在故意,应当改判。
另一项是贪污罪,黄松有于1997年担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辩护律师曾表示,根据相关《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308万元属拍卖公司所有,不属于湛江中院的公款。因此,黄松有不应构成贪污罪。对于这件事,黄松有称并非贪污行为,“这一生都没敢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
昨日上午,河北省高院依旧借址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审判大厅终审宣判此案。河北高院驳回了黄松有和辩护律师的上诉意见,维持原判。
据了解,黄松有在听到终审判决后,未当庭作任何表示。其辩护律师高子程说,至于申诉与否,不便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