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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被判无期-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系统因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3.18 点击数:0

【报纸名称】:辽沈晚报

【出版日期】2010.03.18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黄松有(资料片) 黄松有宣判后,法院警车从宣判现场开出来。 昨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黄松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廊坊市中级法院相关人员介绍,庭审时间较短,北京时间8时30分开庭,不到9时宣判结束后车队离开。 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对于判决结果,黄松有本人在法庭上并没有表示态度。 据悉,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案情回放 起诉书指控, 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 这390余万元的款项分5次获得。前4笔来自广东4名律师,最大的一笔来自黄松有的校友、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 据了解,当时陈卓伦代理广东省高院的一起标的上亿的执行案件,为此找黄松有帮忙。黄松有给广东高院执行局打了招呼,使得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事后,陈卓伦将好处费300万元划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陈卓伦占70%的股份,黄松有的亲戚占30%。 黄松有被双规前,陈卓伦将300万元重新划入自己的账户。 关于贪污罪,检方指控称,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河北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黄松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曾表示,一审判决认定黄贪污的308万,是湛江市法官协会收取的拍卖佣金,而根据《拍卖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官协会无权收取拍卖佣金,因此涉案308万元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相关《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 308万属拍卖公司所有,不属于湛江中院的公款。因此,黄松有不应构成贪污罪。 对于另一笔收受300万元贿赂的认定,辩护律师认为黄松有还没有得到财产控制权,对于收此贿赂尚存顾虑,因此犯意尚未确立,也应改判。 据 《北京晚报》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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