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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获高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昨表决免去黄松有最

作者: 出版日期:2008.10.29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海峡导报

【出版日期】2008.10.29

【版次】第A02版(要闻)

【入库时间】20110308

【全文】

综合新华社、成都商报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修改后的消防法,两部法律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资法高票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

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国企高管兼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奖惩等事项作出细致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任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而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

最高法院一副院长被免

会议经表决,决定接受朱志刚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决定免去其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被免职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官员。

今年51岁的黄松有为广东汕头人,在1999年上调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长期在广东法院系统任职,曾先后担任广东省高级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事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接受成都商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10月15日,黄松有因涉嫌违纪被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带走调查。“目前,黄松有的问题还在纪委调查阶段,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据媒体报道,黄松有被怀疑涉及其潮汕同乡、广东省高级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贪污舞弊案,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还表决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朱思宜、谢冰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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