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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做八大修改: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国资法最高法副院长

作者: 出版日期:2008.10.29 点击数:0

【报纸名称】:竞报

【出版日期】2008.10.29

【版次】第2版(重要新闻)

【入库时间】20110110

【全文】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昨天下午在京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修订后的消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号、第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决定、关于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葡引渡条约》的决定,批准了上述条约。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经表决,决定接受朱志刚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决定免去其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吴邦国说,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各方面对制定食品安全法寄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期望。

本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作了8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健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环相扣的监管体制,强化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和监管措施,完善食品召回、食品检验及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等。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原则赞成这些修改,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要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工作,尽快把草案修改好、完善好。

吴邦国说,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这两次执法检查是这两部法律颁布后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行政事业性资产拟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有的有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安建说。

他表示,在国有资产法草案起草初期,确实是曾考虑过制订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反复研究认为,国有资产范围太广。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此外,行政事业性资产目前已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资源性资产也有专门法律调整,而且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安建强调,实践中迫切需要为经营性资产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订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

国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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