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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社会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1.20 点击数:0

【报纸名称】:东江时报

【出版日期】2010.01.20

【版次】第A19版(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10825

【全文】

昨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松有简历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法学博士。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2008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法院4名处级以上法官涉案

记者了解到,2009年10月左右,最高法院纪检部门和中纪委共同向黄松有宣布,对其双规调查结束,黄松有案被正式移送最高检察院,黄案至此开始进人司法程序。

双规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区别是,双规程序阶段无法折抵刑期。

受黄松有案牵连,最高法院有4名处级以上法官“涉案”,其中除—名被“双规”,另外3人在等候组织处理。最早受黄松有“牵连”的是最高法院立案庭审判员李军。根据最高检察院指定,李军受贿案由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由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9月中旬,东城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是10万元。

传黄松有案与黄光裕案有勾连

权威人士告诉记者,黄松有被抓与广州中诚广场案有关。

2002年7月,广东省高院指定广州市中院负责解决围绕中诚广场的债务纠纷。此前,广州几家知名开发商有意参与收购,谁知两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 —— 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联手以9.24亿元人民币的超低价收购了中诚广场。此后不久,骏鹏公司老板范骏业因涉嫌金融票证犯罪。2005年2月,金贸公司提出的独家收购申请获得许可,随后有消息证实,北京金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范骏业。据悉,金贸公司将中诚广场转手卖出,售价高达13亿多元,净赚4亿多元。

坊间传闻黄松有案与黄光裕案也有勾连,不过,上述权威人士表示,截至2009年10月双规程序完结时,尚未确定黄松有案跟黄光裕案到底有什么样的关联。(新 华 钟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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