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历史名人>报纸>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获无期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获无期

作者:杨维汉朱峰 出版日期:2010.01.20 点击数:0

【作者】 杨维汉朱峰

【报纸名称】:益阳日报

【出版日期】2010.01.20

【版次】第A3版:时事·广告

【入库时间】20121030

【全文】

新华社廊坊1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朱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 0
相关文章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