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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不服贪污罪名昨日上诉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1.30 点击数:0

【报纸名称】:山西晚报

【出版日期】2010.01.30

【版次】第06(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本报讯 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已于29日递交上诉状。此前,廊坊中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对于判决中的受贿罪名,黄松有并无异议,但认为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并且对于贪污的罪名表示不服。 检方指控称,1997年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据了解,此事涉及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产一案,在黄松有的操纵下,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对中美化工财产进行拍卖,约定佣金1540万元。拍卖之后,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佣金。以黄松有为首的湛江中院党组决定,这700多万一部分归中院所有,308万元交给法建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粤西代办处。但这308万元实际上被黄松有、粤西代办处负责人等3人瓜分,黄松有分得120万元。 庭审中,黄松有表示,“一生都没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他认为这应该算受贿,而非贪污。 两名律师当庭提出,黄没有贪污的故意,因为这笔钱不算公款。按照拍卖法规定,这些钱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法院无权处理。 高子程说,一审判决之后,他与黄松有进行过会见,决定提起上诉。 高子程表示,在上诉意见中,他们也将继续做单罪辩护。由于自己忙于李庄案,黄松有案的上诉意见由另一代理人龙宗智草拟,并于29日提交。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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