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案 拖垮原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等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08.11.13
【版次】第10版
【入库时间】20110110
【全文】
权力护送下的入局
地处广州体育西路的中诚广场,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隶属香港中诚集团的广州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城市建设总公司等联合开发,因开发商资质问题,至1995年已陷入资金困境,并由于抵押、借贷和拖欠工程款遭遇诉讼,1998年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最初的债权人起诉来自海南省,涉及跨省和各层级诉讼,最高院曾于2000年在贵州中院召开有广州鹏城公司与城建总公司等参与的协调会,并于次年初指定由广州市中院执行。
内部人士分析,最高院此阶段参与指导中诚案件可称正常,但亦与开发商钟华本人的身份不无关系。钟华是湖南人,曾号称湖南首富,“很有背景”。
在鹏城与城建总公司的纠纷告一段落之时,广州市中院于2002年上年进行了债权人登记,并委托数家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的准备工作。预付40多万购买了中诚广场一套房子的罗先生(化名)参与了登记,签订了退房回款协议,已经等待了几年的他“当时以为快拿到钱了”。有意参与收购者近10家。
但在这年年底,两家无名的公司---北京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意外出现,事实上阻断了公开竞拍的进程。
金贸和骏鹏公司在广东并无名气,骏鹏注册资本不过1000万,相比于中诚广场超过 10亿的盘子,无异于蚂蚁博象。但金贸自有来头,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局大院。
2002年11月22日,该份收购合同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03年12月9日,广州中院正式发文认可金贸与骏鹏联合收购。知情者透露,此前一年中,广州市中院接连收到来自最高院的数封函件,要求指定金贸与骏鹏收购,最终使事件定局。
法律界人士指出,当时虽然没有出台对查封财产公开竞拍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成为惯例。最高法一再指定两家无甚实力的公司独家收购,显然有悖情理。
广州中院自救
进入11月,黄松有、杨贤才中诚案发之后的广东政法界一片肃穆,相关部门人员都对媒体保持缄默。原应处于台风中心的广州市中院却风平浪静。多个消息来源证实,此次广州中院不会有法官因中诚案受到牵连。
相关消息显示,广州中院此次的安全系数,来自于骏鹏诈骗案发后一系列的纠错与自救尝试。
2004年8月,骏鹏公司伪造民生银行票据诈骗案发,起因为金贸与骏鹏公司获得收购权后四处挪借所需的9.24亿款项。至案发之时,到账资金不过第一笔3.5亿元,早已超过法院规定的180天第二批2.87亿到账期限。而这 3.5亿元中有3亿元被确认为来自诈骗,被案发地法院查封。范骏业本人被天津市公安局通缉。由于骏鹏公司持有金贸公司90%的股权,范骏业本人同时为两家公司的大股东,案发后骏鹏公司在金贸的股权被查封,意味着两家关联公司已经根本失去了继续收购中诚广场的资格。
意识到法律和现实风险的广州市中院开始了逆向纠错行为,数次发函给省高院和最高院,提出撤销金贸和骏鹏公司的收购资格,进入竞拍程序或者另寻买家,以利早日实现债权人利益。
但此时金贸亦未丧失活动能力。 一份由金贸与骏鹏公司于2004年11月26日发出的请示报告,抬头直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金贸公司单独收购中诚广场。并提出要求将此前已涉案的3.5亿收购款项脱离与骏鹏的干系,划为金贸收购款。
由于自身资金不足,金贸与骏鹏公司在2004年9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引入第三方资金进行收购,此时也获允许。
2004年12月,金贸提供了深圳佳兆业房地产和广东华源两家公司出资支持收购的证明和某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书,证明两家公司在银行共有账户资金9.5亿,足以收购中诚。
知情人士透露,广州市中院调查发现华源在银行存款余额仅700多万,银行资信证明实为虚假,与此前的伪造银行票据颇为类似。中院强烈要求取消金贸资格的函件,亦与此种发现有关。劣迹昭然之下,2005年初,金贸公司依旧获得了单独继续收购中诚广场的资格,涉嫌骏鹏诈骗案的3.5亿资金被洗白继续用于收购,而骏鹏公司对金贸的股权也被最高院在2004年底解冻。
与此大体同时,最高院发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查封扣押财产应当首先采用公开竞拍程序,黄松有并就此解释“体现了最高法从制度层面设计解决执行难的探索”。与中诚广场案的进程对照,可谓皮里阳秋。
有关人士透露,通缉期间范骏业仍在公开场合招摇,在场者有广东当地的政法官员。广州中院至此彻底丧失了话语权,只能忙于应付债权人的信访和诉讼。
由此后中诚案的进程看,黄松有—杨贤才—范骏业一线的涉案金额,远非是转手倒卖获得的4个多亿价差那样简单,其间包含着复杂的由国企托盘的资金运作,以及中石化前老总陈同海本人的分赃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琪裕担保公司为金贸提供了所需的9.24亿收购款,由金贸的关联公司深圳佳兆业房地产进行中诚广场的善后装修。此后中石化公司于2006年买下中 诚广场北塔近80000平方米面积写字楼,总价为13亿余元。
当时即有媒体报道,琪裕担保公司的资金实际来源于中石化。多位相关人士向本刊证实,中石化作为第三方介入收购为事实,期间包含着一揽子协议和复杂的信托行为,其中9.24亿打入法院账户,另外4亿余资金在中石化监控下供金贸用于中诚广场善后装修。在装修基本完成后,中石化实现了自己的合同权益,获得了中诚广场A栋近 7.5万平方米的写字楼产权。由于收购标的总面积为 16.5万平方米,其余80000余平方米的面积供金贸支配租售。
一无长物的金贸至此显然已获利甚丰。而促成此交易的一干人等,也有了分食蛋糕的条件。
扮演救世主角色的中石化盈亏不得而知,但陈同海已经先获其利。
中诚案件的分赃空间究竟有多大,广州市中院2002年委托数家咨询机构作出的评估可为参照。该评估价为 15. 2亿,与同年金贸、骏鹏的9.24亿收购价相差近6亿。
与此对照,当初购买了中诚广场房产的业主们,最多只能原额返回房款,而被拖欠工程款或者其他债权的机构,则难以全部获偿。9.24亿至今还在法院的账上。
官员落马的牵系
现银到手的范骏业,此次却难以幸免。知情人介绍,在杨贤才落马前两周,范骏业在北京被控制。
范骏业、杨贤才、黄松有的落马也牵累了广东律师界,多名律师被专案组带走。知情人士称,当地一些律师与杨贤才关系“公开地”好,一些案子只有找这些人可以办。被带走者除了被媒体曝光的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之外,尚有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俊宏。相比于在杨贤才落马之前被带走的许俊宏,陈卓伦在大约两周前被带走。
值得注意的是两名律师的身份,陈卓伦为债权人城建总公司的代理律师,而许俊宏则是最初的开发商钟华的港鹏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一位业内人士描述,如果二人真正参与了分赃,则酷似现实版的“无间道”。相比于诉讼代理人许俊宏的受控制,钟华处于自由状况,在电话中他表示有关方面对他不错,他现在对案件查办结果很乐观。
杨贤才的落马,坊间大致以为理固其然,当地司法人士称,如跟杨贤才不一条心,很难办成事。对于黄松有却有不同说法。一位司法行业人员称,黄松有几乎主导了几年间最高院所有的司法解释,其著作也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案头读本。应对“执行难”,黄在任期间推动了法院执行案件的改革进程,包括建立全国法院联网的执行信息系统和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而今这些改革措施都面临变数。
但也有人持不同印象。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在黄任职广东时即与其有接触,黄调最高院后仍时有往来。该委员回忆,当初她为一件与潮汕人有关的非法拘押当事人案件找到黄松有,黄明确表态系陷害,但以后态度变化,屡次在正式场合阻止她就此事提案或发言,内情或是对方托老乡关系找到了黄松有。此次的范骏业—杨贤才—黄松有线路,再次说明了潮汕老乡关系在黄处事中所起的作用。
虽头绪多方,受中诚案发影响最大的,仍然是200多名十余年仍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人们,总额达到20亿元的债权包含了购房款、银行抵押贷款、工程款和其他债权。今年3月份,广州中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决定清偿现金和房产,此后却因多种因素拖延至今,围绕该案的诉讼已达数百起,屡次发生群体性事件。黄松有和杨贤才的落马,既给他们带来了希望,却也添了不安的因素。
据《瞭望东方周刊》
中诚案件的分赃空间究竟有多大,广州市中院2002年委托数家咨询机构作出的评估可为参照。该评估价为15. 2亿,与同年金贸、骏鹏的9.24亿收购价相差近6亿
权力究竟能如何操控司法,使一桩原本程序清楚的执行案件扭曲为旷日持久的内幕交易,将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端上不法官员与商人分食的餐桌,并由国企埋单操作---近日曝光的广州中诚广场收购案,算得上一份“完美”的范本。从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司法系统要员被逐一查办,但寻租过程尚无一个完整的轮廓。记者调查得知,来自最高院的指令自始至终主导了中诚广场的收购进程,而与中诚广场相关的涉案金额远非如媒体报道的4个多亿简单差价,其间包含着复杂的运作过程,权钱交易是其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