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终审获无期徒刑-系新中国法院系统贪腐落马最高级别官员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3.18
【版次】第A17(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昨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黄松有本人并未当庭表态。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被判刑的最高级别官员。 昨日,宣判地点仍在廊坊开发区法院,囚车进出时,交警对周边道路进行了管控,法院门口依然是多名警察把守。为防止黄松有发生身体不适等意外情况,案件审理中始终有一辆120急救车全程待命。进入庭审现场的人士介绍,黄松有听到维持原判的结果后,并未当庭发表意见。辩护人高子程也拒绝对此发表评论。 据悉,一审判决后,高子程和另一位辩护人龙宗智在征求黄松有本人意见后,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由龙宗智操刀,主要针对黄松有涉嫌“一罪”(受贿罪)还是“两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展开辩论。对于贪污120万元的指控,黄松有称公诉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是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辩护律师亦认为,这笔120万元应归以受贿罪论处。 案情回放 黄松有贪污受贿逾510万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法副院长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湛江中院院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 人物介绍 黄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诉讼法法学博士。 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