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终审维持原判被判无期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3.18
【版次】第10版(国内时政)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据《法制晚报》报道 17日上午,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终审宣判。终审维持原判,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据悉,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对于这一结果,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高子程不愿发表评论。
高子程律师表示,对于判决结果,黄松有本人在法庭上并没有表示态度。
黄松有案时间表
2008年10月15日,黄松有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2008年10月28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2009年10月前后,黄松有案被移送至最高检察院反贪部门审查。
2010年1月14日,黄松有被廊坊市检察院指控贪污罪和受贿罪,在廊坊开发区法院受审。
2010年1月19日,黄松有因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回放
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
这390余万元的款项分5次获得。前4笔来自广东4名律师,最大的一笔来自黄松有的校友、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
据了解,当时陈卓伦代理广东省高院的一起标的上亿的执行案件,为此找黄松有帮忙。黄松有给广东高院执行局打了招呼,使得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事后,陈卓伦将好处费300万元划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陈卓伦占70%的股份,黄松有的亲戚占30%。
黄松有被双规前,陈卓伦将300万元重新划入自己的账户。
关于贪污罪,检方指控称,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河北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
人物介绍
黄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诉讼法法学博士。
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