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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解读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作者: 出版日期:2007.09.12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法治快报

【出版日期】2007.09.12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是让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是一种恢复性司法。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在刚刚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通过适当行使释明权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真正从实质上解决社会纠纷,防止让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要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亲身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

在今年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院长曾首次提出了“和谐诉讼模式”这一个全新的概念。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为此,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解读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记者:相对于传统诉讼模式来说,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在哪些方面进行了结构性变革?

黄松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是让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在这一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

记者: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

黄松有: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积极稳妥地不断向前推进。

我个人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从和谐主义诉讼理念出发,重新构建诉讼基本原则体系。确立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地位,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支柱。二是以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为基础,形成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三是建立法律观点开示制度,保障法院和当事人就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对话与交流。

记者:在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过程中,为什么需要建立严格的法院职权调查证据制度?

黄松有:法院职权调查证据制度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一项重要制度。之所以需要确立这样一项制度,主要是因为,由当事人提供裁判所需要的诉讼资料虽然能够增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案件信息的最大化。但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向法院提供诉讼资料,如果完全将这些诉讼资料排除在裁判之外,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因此,在必要的条件下,法院应当享有调查证据的职权,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协助,保障当事人真正平等地享受司法正义。

记者:释明制度对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有什么意义?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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