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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黄松峪盗伐林木案有关部门正加紧查处

作者:魏全 出版日期:2000.07.12 点击数:0

【作者】 魏全

【报纸名称】:北京法制报

【关键词】 盗伐林木 黄松 平谷县 滥伐森林 景东 采伐证 滥伐林木罪 案件报道 行政处罚权 公安部门 

【出版日期】2000.07.12

【版次】

【入库时间】20100601

【全文】

6月7日,本报曾对平 谷县黄松峪乡黄松峪村村民 高景东盗伐林木的案件进行 了报道,引起强烈反响。特 别是平谷县黄松峪乡,有许 多村民向报社提供了大量的 报道线索,反映某些人依权 仗势,公然大肆盗伐集体的 山林。同时,有更多的读者 打电话到报社,表示对此案 件的关注。对此,记者于7 月10日,再次来到平谷县, 对高景东盗伐林木一案的查 处情况进行了采访。$$ 据平谷县林业局有关负 责人介绍,今年3月底,高 景东盗伐林木案发生后平谷 县林业局非常重视,林业公 安部门立即对盗伐现场进行 了勘查,现在已初步认定: 高景东盗伐幼树141株,成 树92棵,会计3.35立方米 (成树)。根据1998年7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第39条规定:盗 伐、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 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 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 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 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释义》关于盗 伐、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中指 出:根据有关规定,“情节 严重”是盗伐、滥伐林木罪 的必要条件,而数量较大是 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 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盗伐 一般可以掌握在2至5立方 米或幼树100至250株;滥伐 一般可以掌握在10至20立 方米或幼树500至1200株。 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以掌 握在1至2.5立方米或幼树 50至125株;滥伐一般可以 掌握在5至10立方米或者幼 树250至600株,或者相当于 上述损失。北京地区为非林 区,高景东盗伐林木的数量为 幼树141株,成树合计3.35立 方米,根据森林法,高景东盗 伐林木一案,完全够的上“数 量较大”。$$ 案件报道后,高景东数 次打电话到报社,称自己并 非盗伐,而是给“果树去 杂”。就这一问题,平谷县林 业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凡是未经林管部门批准并核 发采伐证砍伐林木的,都属 盗伐,高景东一未经林管部 门批准,二没有采伐证,他的 行为属盗伐行为。该负责人 还告诉记者,高景东盗伐林 木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该 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林管 部门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 刑事处罚权,所以该案已移 交到了公安部门。$$ 最后,该负责人再次强 调,平谷县林业局对该案十分 重视,曾多次进 行研究,而且一 直都在积极的调 查取证。但由于 该案与其他盗伐 林木的案件搅在 一起,所以,在调 查取证时花费了 较长的时间。该 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办理林业 案件不同于办理治安案件,如 有时还要请物价部门对所砍 伐的林木进行估价,砍伐的果 树要请果树方面的专家进行 估产等。但不管遇到什么困 难,林管部门都将会克服,并 将案子办到底。$$ 另据记者从公安部门了 解到,此案正在加紧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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