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终审仍判无期 “收取308万元不构成贪污”说法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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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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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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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颜斐)昨天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黄松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了解,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贪腐而落马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一审法院认定黄松有犯有受贿罪和贪污罪。法院认为,虽然黄松有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黄松有提出上诉。上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黄贪污的308万元,是湛江市法官协会收取的拍卖佣金,而根据《拍卖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官协会无权收取拍卖佣金,因此涉案308万元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相关《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308万元属拍卖公司所有,不属于湛江中院的公款。因此,黄松有不应构成贪污罪。而黄松有对被控的300余万元贿赂款尚未得到财产控制权,因此犯意尚未确立,也应改判。对于以上的上诉意见,二审判决并未采纳。■案情回放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担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个人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