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昨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3.18
【版次】第A11版 (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昨天上午,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宣判。终审维持原判,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
黄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人,诉讼法法学博士。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2008年10月被中纪委“双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去年年底,最高法指定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黄松有涉嫌贪污受贿案。为黄松有出庭辩护的律师,一位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另一位是黄松有的大学同窗、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龙宗智。
今年1月19日,廊坊中院认定黄松有的行为构成贪污、受贿两重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高子程、龙宗智和黄松有的家人会见了黄松有。会见时黄松有的家人坚持要上诉,黄松有在征求了龙宗智的意见后,最终决定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全部内容。其中受贿罪为: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法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黄松有对此不持异议,辩护律师却认为他在最大的一笔受贿中不存在故意,应当改判。
法院认定的贪污罪: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对此黄松有称并非贪污行为,“这一生都没敢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
昨天上午,河北省高院依旧借址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审判大厅,终审宣判此案。河北省高院驳回了黄松有和辩护律师的全部上诉意见,维持原判。
黄松有当庭未作任何表示。其辩护律师高子程说,至于申诉与否,不便发表意见。
《京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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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