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判无期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1.20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系统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黄松有贪污受贿510万 上午9点,法庭开始宣判,头发已经花白许多的黄松有被值勤法警带入法庭。一进入法庭,黄松有就不停地回头往旁听席上看,而在旁听席上黄的亲属只能小幅度地挥手示意。随着审判长开始宣判,黄松有也停止了回头,笔直地站立着听候对自己的判决。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河北省廊坊市的法院和检察院通过审理确认,黄松有贪污、受贿金额为510万元 (受贿390多万元,贪污120万),依法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黄松有听到宣判时身体微微一震,但是幅度并不大。其他表现一如既往,没有丝毫的慌乱或情绪激动。对于法官询问他是否上诉,他表示要和自己的辩护人商量后再作出决定。整个宣判过程用时不到半小时就宣告结束。 法院:知法犯法从重判决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虽由主动坦白、认罪悔罪、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且系主犯,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辩护人和黄松有家属一直认为量刑过重的质疑,负责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出这样的解释:因为他是国家二级大法官,属于知法犯法,因此必须从重。 据《法制晚报》 ■专家说法 专家释疑为何未判死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授莫开勤表示,依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黄松有受贿390万元,贪污1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之前一直有媒体和舆论猜测他将会被判死刑。对此,莫开勤教授认为,根据《刑法》,涉案510万元,无论是判处无期还是死刑都在情理之中,但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不单单是数额和恶劣程度。比黄松有贪得更多的人,也有没被执行死刑的,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判了死缓。 法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