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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长 黄松有上诉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1.31 点击数:0

【报纸名称】:烟台晚报

【出版日期】2010.01.31

【版次】

【入库时间】20100820

【全文】

黄松有(资料图片) 据《京华时报》 原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因受贿、贪污两重罪被廊坊市中院从严判处无期徒刑。记者获悉,1月29日上午,黄松有正式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此案的上诉状由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龙宗智的助理,前往河北高院递交。

今年1月19日,廊坊市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黄松有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廊坊市检察院指控称,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此事关涉1997年湛江中美化学工业公司的破产案。湛江中院指定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承担拍卖任务,拍卖佣金1540万元。拍卖完毕,湛江中院负责处理一半佣金。

以黄松有为首的湛江中院党组最终决定,将其中的308万元分给法建拍卖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

检方指控,这笔钱被三个人瓜分,其中黄松有分得120万元,是伙同他人贪污了法院的公款。

黄松有在上诉中认为,按照《拍卖法》、广东省法官协会文件精神、湛江中院党组的决定,这笔钱并非湛江中院的公款,而是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把原属拍卖公司的佣金,交给拍卖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不是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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