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维持原判-黄松有终审被判无期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3.18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据《北京晚报》消息 昨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黄松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悉,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担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个人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黄松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曾表示,一审判决认定黄贪污的308万,是湛江市法官协会收取的拍卖佣金,而根据《拍卖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官协会无权收取拍卖佣金,因此涉案308万元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相关《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308万属拍卖公司所有,不属于湛江中院的公款。因此,黄松有不应构成贪污罪。 对于另一笔收受300万元贿赂的认定,辩护律师认为黄松有还没有得到财产控制权,对于收此贿赂尚存顾虑,因此犯意尚未确立,也应改判。 在昨日的二审判决中,辩护律师的上诉意见未被采纳。记者联系到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高律师拒绝评论终审判决书,称无可奉告。 黄松有案时间表 2008年10月15日,黄松有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2008年10月28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2009年10月前后,黄松有案被移送至最高检察院反贪部门审查。 2010年1月14日,黄松有被廊坊市检察院指控贪污罪和受贿罪,在廊坊开发区法院受审。 2010年1月19日,黄松有因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回放 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 这390余万元的款项分5次获得。前4笔来自广东4名律师,最大的一笔来自黄松有的校友、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 据了解,当时陈卓伦代理广东省高院的一起标的上亿元的执行案件,为此找黄松有帮忙。黄松有给广东高院执行局打了招呼,使得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事后,陈卓伦将好处费300万元划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陈卓伦占70%的股份,黄松有的亲戚占30%。 黄松有被双规前,陈卓伦将300万元重新划入自己的账户。 关于贪污罪,检方指控称,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河北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 人物介绍 黄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诉讼法法学博士。 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