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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维持原判 黄松有判无期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3.18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新快报

【出版日期】2010.03.18

【版次】第A23版:中国新闻·要闻

【入库时间】20110110

【全文】

新快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获无期徒刑后,坚决提起上诉。昨天上午,河北省高院终审落槌,驳回了他的全部上诉意见,对黄松有案维持原判。

面对判决黄松有未表态 

昨天上午9时,一长串警车开出了法院大门。黄松有终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这一结果,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高子程不愿发表评论。 

高子程律师表示,对于判决结果,黄松有本人在法庭上并没有表示态度。至于申诉与否,不便发表意见。

黄松有现年53岁,2002年12月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自2008年10月被中纪委“双规”,黄松有成为新中国司法系统因贪腐落马的最高官员。

去年年底,最高法指定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黄松有涉嫌贪污受贿案。为黄松有出庭辩护的律师,一位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另一位是黄松有的大学同窗、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龙宗智。

法院认定其贪污受贿

今年1月19日,廊坊中院认定黄松有的行为构成贪污、受贿两重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高子程、龙宗智和黄松有的家人会见了黄松有。据了解,会见时黄松有的家人坚持要上诉,黄松有在征求了龙宗智的意见后,最终决定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全部内容。其中受贿罪为,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法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黄松有对此不持异议,辩护律师却认为他在最大的一笔受贿中不存在故意,应当改判。

对于法院认定的贪污罪,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对于这件事,黄松有称并非贪污行为,“这一生都没敢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

昨天上午,河北省高院依旧借址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审判大厅,终审宣判此案。河北高院驳回了黄松有和辩护律师的全部上诉意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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