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接受舆论监督贵在落实黄松森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08.02.22
【版次】第A4版:惠州时评
【入库时间】20111230
【全文】
在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中,记者正当的采访报道,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落实公民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媒体的舆论监督,既是公民参与政务活动的平台,也是政府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途径。各种信息越是封锁,就越容易引起猜疑、非议;越是公开、透明,就越能得到理解、支持。
据新闻媒体报道,云南省在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新增了“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这一规定。同时,省政府办公厅还建立“每日要情报告制度”,重要的媒体监督内容将作为“要情”呈报相关领导。据悉,不久前,云南还颁布了一项以省级政府部门和地市州行政负责人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把新闻舆论监督列为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这种开明的态度,预示着云南省政府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迈出可喜的一步;这些规定的落实,将利于政府和社会的沟通,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利于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落实。
《宪法》早已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某些地方接受舆论监督仅停留在口头上,并未落实在行动中,或是只能承受温和的、不尖锐的监督。如果舆论监督一旦冒犯了某些官员,触动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就如同摸了老虎屁股。就算你看得真实、写得准确,也会遭到来自公权力的扼制、封杀甚至侵犯人身权利。陕西省林业厅利用公权力来认定华南虎照以“死顶”舆论质疑,辽宁西丰县立案进京拘传记者……以上事件,暴露出官本位思想的肆无忌惮和我们监管机制的缺失,也折射出“报喜不报忧”的从政观念仍大有市场。由此看来,云南省政府的规定肯定不是多余的。
在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中,不愿接受舆论监督显然是不明智的。记者正当的采访报道,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落实公民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媒体的舆论监督,既是公民参与政务活动的平台,也是政府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途径。时至今日,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很多。“谣言止于公开”,越是封锁,就越容易引起猜疑、非议;越是公开、透明,就越能得到理解、支持。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和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联名向网民拜年,对网民关心时政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赞誉许多网民朋友“有知识、有思想、有热情、有锐气”,是“推动广东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邀网友一起“灌水”,欢迎“拍砖”,这充分体现了省领导宽广的胸怀和开明的作风。但愿更多的领导也具备这样的胸怀和作风。我们应该相信人民是有判断力的,绝大多数记者是有良知的。要解放思想,必须冲破固步自封的思想樊篱,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欢迎社情民意的合理诉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现问题、找出差距,从而正视问题、解决问题,在新一轮的大发展中轻装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