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落马是法制不受制约的悲哀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08.11.01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最近,我的校友,西南政法大学82级的陈卓伦和78级的黄松有先后被有关部门双规或者免职,他们分别被认为是西政校友在广东“最牛的律师”和在法院系统级别最高的法官。他们的倒下,为“西政现象”这个神话抹上了一笔浓重的悲剧色彩。为母校痛心之余,我想:这又何尝不是法制不受制约的悲哀。
中国目前出现的一些司法腐败和不公原因何在?“西政”校友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者贺卫方先生和我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司法不公“根本原因在于法院不能够独立地裁判案件”。而我认为,“现行司法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不受制约。没有制约的司法独立,只会让独立成为腐败和徇私枉法的借口。”
没有制约的司法独立会造成什么样的恶果,国外一个很好的前车之鉴是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在上个世纪90年代和捷克分家后,制定了新宪法,实行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进行判决,只受法律约束。不想在“司法独立”后,“法官们形成了法官阶层紧紧抱成一团,同时与实权阶层和经济寡头们等社会精英联盟的局面”。有一起国有资产贱卖的案件被媒体曝光了,进入了司法程序。和大多数法官不同,有个年轻法官抱着维护公共利益和法治精神的激情,严格审理案件,他的年长同事们立即开始着手收拾这位不识相的异类。他们暂停其工作,胡乱编造了一个罪名,直接革职。事后年轻的法官还遭受不少陷害。
《南方周末》对此总结说:“因为真实,所以滑稽。社会转型时不彻底,导致在自由度增大后,正面的因素如媒体、民间组织会更好,但负面的如法院、律师等群体也会更坏。”所谓社会转型,应当包括完备的对司法的监督机制的建立。在当今中国,出现类似于黄松有这样的案件,是司法不独立造成的吗?
观察各国的政治与司法制度,可以发现,对法官的制约比行政官员更多。在解决司法权制约这个问题之前搞“司法独立”,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司法独立要以严密的司法制约机制为前提,这应当成为“常识”。
“司法要独立,必须要先有制约”,这一立场不容置疑。没有司法制约前提的司法独立本身会引起司法专断和司法不公,是不应当存在的。如果存在,会比各种力量制衡下不独立的司法后果更严重。□高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