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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无期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1.20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海峡都市报

【出版日期】2010.01.20

【版次】第第A04版(国内新闻)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N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新华社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受贿、贪污一案在河北省廊坊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黄松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系统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一审认定 受贿、贪污共510万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

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对于贪污120万元公款过程,记者了解到,1997年,当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允许开公司、办企业,湛江中院也有个“三产”,专门承担法院的拍卖项目,由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承包经营”。当时,湛江一拍卖公司通过黄松有“承揽”法院的一个重大拍卖项目,成交后,这家拍卖行给湛江中院“回扣”近千万,经中院党组研究,将其中的308万给“三产”,名义是“支持下属法院”。但这308万被黄松有和承包“三产”的法院工作人员等三人分了,黄得120万元。

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法院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场直击听到无期判决,他微微一震

昨日早上8点左右,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的开发区法院附近就设立起了警戒线。

虽然公开宣判的时间定在上午9点,但是包括黄松有的亲属和律师在内的相关人员全部被法院通知要在上午8点30分前进入法院。当地法院消息人士指出,此举是为了避免相关人员与早早就守候在现场的媒体记者有过多的接触时间。

上午9点,法庭开始宣判,头发已经花白许多的黄松有被值勤法警带入法庭。

记者在宣判现场看到,黄松有听到宣判时身体微微一震,但脸部表情却波澜不惊。法官询问他是否上诉时,他表示要和自己的辩护人商量后再做出决定。

判决后,为黄松有提供辩护的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龙宗智匆匆离开,这位黄松有昔日的同班同学只是以“对不起,无可奉告”来打发各路记者。此案另外一辩护律师高子程告诉记者,在庭审中他为黄松有做的是罪轻辩护。他认为,黄松有在湛江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所犯罪行并非贪污,而应是受贿。“因为当时黄松有是把拍卖公司的佣金给了拍卖公司的下属机构,这家下属机构又给他120万的好处费。”高律师透露,在法院认定的390万受贿款中,黄松有只实际拿到了90万元,另外300万还没有兑现。

法院释案知法犯法从重判决

对于辩护人和黄松有家属一直认为量刑过重的质疑,负责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做出这样的解释:黄松有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授莫开勤昨日上午表示,依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莫开勤教授认为,根据《刑法》,涉案510万元,无论是判处无期还是死刑都在情理之中,因为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不单单是数额的问题。比黄松有贪得更多的人,也有没被执行死刑的,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判了死缓。

一叶知秋

本期主持

谢秋莲

滴水映太阳

重塑司法公信

在法治社会,司法是正义最后的守门人。因此,当最高法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一年前从公众视野中消失,随后传出因贪腐被双规的消息后,还是让见惯贪官倒台的国人吃了一惊。

虽然黄松有认罪态度坦诚,退赃也积极,但法院还是判了他无期徒刑———当然,从法律上说,判他死刑也完全可以,不过,相对于同级别的贪官,无期的判决已是偏重。用法院方面的话说,这是因为黄松有原来是个法官,他的知法犯法,造成的影响殊为恶劣。

在一审宣判的同一天,最高法还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以黄松有为戒,在全国法院领导干部中开展专项教育,强化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这是必要的,但却是不足的。

黄松有科班出身、著作等身,原是学者型法官、院长。这样一个专业而且前途一片光明的大法官竟然知法犯法,最终深陷囹圄。究其原因,除了人性之贪,更根本的,还是制度和社会环境给了他贪腐的空间。因此,真正的解决之道,是要有足够的制度制约,同时,给司法应有的独立,使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律裁判者,而不是行政制约下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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