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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一审从严判无期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1.20 点击数:0

【报纸名称】:合肥晚报

【出版日期】2010.01.20

【版次】第A33版 (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系统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庭上:是否上诉未表态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文件,河北廊坊中院和检察院通过对黄松有的案件审理后确认,黄松有贪污、受贿金额为510万元,依法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黄松有听到宣判时没有丝毫的慌乱或情绪激动。对于法官询问他是否上诉,他表示要和自己的辩护人商量后再作决定。

法院:知法犯法从重判决

对于辩护人和黄松有家属一直认为量刑过重的质疑,负责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出这样的解释:虽然黄松有在被调查后,有主动交代犯罪问题、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但是因为他是国家二级大法官,属于知法犯法,因此必须从重。

专家解释为何未判死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授莫开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早在一审结束后,曾有人预言黄松有可能被判死刑。莫开勤教授认为,根据《刑法》,黄松有涉案510万元,无论是判处无期还是死刑都在情理之中,因为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不单单是数额的问题和影响恶劣程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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