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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获刑无期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1.20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楚天金报

【出版日期】2010.01.20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有了一审结果。昨日,河北省廊坊市中院对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之便,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法院认为,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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