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被判无期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1.20
【版次】第A16版
【入库时间】20110520
【全文】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受贿、贪污一案在河北省廊坊市公开宣判,黄松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系统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庭前亲属和律师提前半小时进庭 昨日早上8点左右开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的开发区法院附近就设立起了警戒线,过往的车辆和行人一律依据指挥绕行。 虽然公开宣判的时间被定在上午9点,但是包括黄松有的亲属和律师在内的相关人员全部被法院通知要在上午8点30分前进入法院。有当地法院消息灵通人士指出,此举是为了避免相关人员与早早就守候在现场的媒体记者有过多的接触时间。 多家媒体的数十名没有领到旁听证的记者只能站在寒冷的晨风中等候着从里面传来的消息。 宣判黄松有称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上午9点,法庭开始宣判,头发已经花白许多的黄松有被执勤法警带入法庭。一进入法庭,黄松有就不停地回 头往旁听席上看,而在旁听席上黄的亲属只能小幅度地挥手示意。 随着审判长开始宣判,已经坐满了旁听群众的法庭顿时肃静下来,黄松有也停止了回头,笔直地站立,听候着对自己的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文件,河北省廊坊市的法院和检察院通过对黄松有的案件审理后确认,黄松有贪污、受贿金额为510万元,依法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黄松有听到宣判时身体微微一震,但是幅度并不大。其他表现一如既往,没有丝毫的慌乱或情绪激动。对于法官询问他是否上诉,他表示要和自己的辩护人商量后再做出决定。 整个宣判过程用时不到半小时就宣告结束。 ■黄松有其人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57年生于广东汕头一个农民家庭。 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广东省高院,历任经济庭副庭长、刑事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 1997年3月调任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其间湛江发生特大走私案。因审判任务完成出色,黄松有获得表彰。 1999年6月调入最高法院,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庭庭长。 2002年12月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2008年10月被中纪委“双规”。 ■罪行: 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黄松有所犯罪行一共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插手中诚广场拍卖案,黄松有受贿390多万元。 另一个犯罪行为是其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贪污308万元,最终他分得120万元。 ■辩护律师 昔日同班同学 判决后连称“无可奉告” 判决后,为黄松有提供辩护的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龙宗智匆匆离开,这位黄松有昔日的同班同学只是以“对不起,无可奉告!”来打发各路记者。据了解,黄松有对于是否上诉目前尚未决定。 此案另外一位辩护律师高子程告诉记者,在庭审中他为黄松有作的是罪轻辩护。他认为,黄松有在湛江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所犯罪行并非贪污,而应是受贿。“因为当时黄松有是把拍卖公司的佣金给了拍卖公司的下属机构,这家下属机构又给他120万的好处费,我认为这120万构成的是受贿罪,而非贪污。”高律师透露,在法院认定的390万受贿款中,黄松有只实际拿到了90万元,另外300万还没有兑现。 据此前报道称,黄松有落马与黄光裕案有关,且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对此说法,高子程表示,这些都是子虚乌有的传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检察院也未对此进行指控。至于黄松有是否会上诉?高子程表示,他目前还不知道。 ■说法 黄松有为何未被判死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授莫开勤昨日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黄松有受贿390万元,贪污1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早在一审结束后,曾经有人预言,黄松有很有可能被判死刑。 莫开勤教授认为,根据《刑法》,涉案510万元,无论是判处无期还是死刑都在情理之中,因为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不单单是数额的问题和影响恶劣程度的问题。 比黄松有贪得更多的人,也有没被执行死刑的,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判了死缓。 对于辩护人和黄松有家属认为量刑过重的质疑,负责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做出这样的解释:虽然黄松有在被调查后,有主动交代犯罪问题、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但是因为他是国家二级大法官,属于知法犯法,因此必须从重。A16a《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供稿 图片注释: 图片1 : 黄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