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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鹤楼”诉“黄鹤梦”侵犯商标权

作者:杨强 出版日期:2010.05.07 点击数:0

【作者】 杨强

【报纸名称】:中国知识产权报

【出版日期】2010.05.07

【版次】第05版:

【入库时间】20111110

【全文】

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黄鹤楼酒”状告“黄鹤梦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龙公司)诉称,2003年5月18日,武汉天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得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黄鹤楼酒业公司)的“黄鹤楼及图”、“小黄鹤楼XHHL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生产“黄鹤楼”、“小黄鹤楼”酒的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及其他相关有形资产,并将这些资产全部投入到武汉天龙公司。

2008年7月,武汉天龙公司人员发现市场上销售有与其“黄鹤楼”名称相近似的“黄鹤梦”等白酒,且其包装、装潢与武汉天龙公司的“黄鹤楼”酒的产品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经该公司查实,“黄鹤梦”酒的生产商系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恒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源公司),是武汉黄鹤楼酒业公司的下属企业。

对此,武汉天龙公司于2009年12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武汉黄鹤楼酒业公司、武汉恒源公司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黄鹤楼酒业”等字样,其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据悉,武汉黄鹤楼酒业公司辩称,自己没有生产和销售“黄鹤梦”酒的行为,也没有许可武汉恒源公司生产、销售“黄鹤梦”酒;两家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武汉恒源公司则称,该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自己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侵犯武汉天龙公司的相关权利。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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