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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鹤楼酒”状告“黄鹤梦酒”侵权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27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武汉晚报

【出版日期】2010.04.27

【版次】第8版(综合新闻)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本报讯(通讯员 凃莉 知产庭 记者 刘丰) 昨日是第1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级法院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庭审理了“黄鹤楼酒”状告“黄鹤梦酒”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一案。

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天龙黄鹤楼公司)称,2003年5月18日,武汉天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收购方式取得了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黄鹤楼集团公司)原使用的黄鹤楼、小黄鹤楼注册商标及历史上使用过的各种商标使用权和生产黄鹤楼、小黄鹤楼酒的专有技术、“黄鹤楼酒业”及历史上的所有冠名权等无形资产及其他相关有形资产,并将这些资产全部投入设立了天龙黄鹤楼公司。

2008年7月,天龙黄鹤楼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使用与自己知名“黄鹤楼酒”名称相近似的“黄鹤梦酒”,且其产品包装、装潢与天龙黄鹤楼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近;“黄鹤梦酒”的生产企业名称为“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恒源实业公司”(简称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

经天龙黄鹤楼公司调查,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作为黄鹤楼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与黄鹤楼集团公司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黄鹤楼酒业”字样。天龙黄鹤楼公司认为:两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9年12月,天龙黄鹤楼公司向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鹤楼集团公司、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黄鹤楼”及或“黄鹤楼酒业”字样;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停止在其白酒产品上使用“黄鹤楼”及或“黄鹤楼酒业”字样;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及包装;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黄鹤楼集团公司辩称,自己没有生产和销售“黄鹤梦酒”的行为,也没有许可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生产、销售“黄鹤梦酒”;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与黄鹤楼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称,自己公司是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合法企业法人,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是依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没有侵犯天龙黄鹤楼公司的权利;天龙黄鹤楼公司无权禁止自己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黄鹤楼酒业”名称。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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