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十分相似“黄鹤楼”状告“黄鹤梦”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4.27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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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雯通讯员凃莉报道:市面上出现了“黄鹤梦”酒,且包装十分像“黄鹤楼”酒,为此,“黄鹤楼”状告“黄鹤梦”。昨日,武汉市中院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生产“黄鹤楼”酒的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黄鹤楼公司)诉称:2003年5月18日,武汉天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黄鹤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黄鹤楼”、“小黄鹤楼”等曾使用过的各种注册商标使用权及“黄鹤楼”、“小黄鹤楼”酒的专有技术,并设立了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享有“黄鹤楼酒业”所有冠名权等无形资产及其他相关有形资产的全部权利。
2008年7月,天龙黄鹤楼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黄鹤梦”酒,包装与“黄鹤楼”酒十分相似,并标明生产企业为“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恒源实业公司”。随后,天龙黄鹤楼公司调查发现,此“黄鹤楼酒业集团恒源实业公司”系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
天龙黄鹤楼公司认为,该公司此行为严重影响其企业声誉,还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与误解,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去年12月4日,天龙黄鹤楼公司向武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黄鹤楼”或“黄鹤楼酒业”字样,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及包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等。
昨日,被告之一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虽然2003年以前,另一被告黄鹤楼酒业集团恒源实业公司曾是其下属的集体企业,但2003年以后两公司为独立的两个企业法人,没有任何关联。
而黄鹤楼酒业集团恒源实业公司辩称:正因为与黄鹤楼集团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所以自己不是2003年5月与武汉天龙投资集团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天龙黄鹤楼公司无权禁止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黄鹤楼酒业”名称。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