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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安置房与非法侵占何异?

作者: 出版日期:2011.08.15 点击数:0

【报纸名称】:南鄂晚报

【出版日期】2011.08.15

【版次】A15 新闻

【入库时间】20120420

【全文】

■张西流

温州永嘉瓯北镇新桥村村里的569套安置房多数被村干部占有,并以私人名义当做商品房出售。根据公布的名单显示,仅前任村支书一家获得55套安置房,而部分村民至今没有一套安置房。(8月14日新华网)

村里大部分土地被征用,牺牲了赖以生存的依靠,换来了569套安置房。先不谈这种做法是否妥当,谁曾想村干部竟能关起门来私分安置房,其中前任村支书一家“分”55套,让人羡慕得眼睛充血。

本来,这批安置房理应严格按照被征地多少分给村民。然而,负责安置房发放工作的村干部们,见利忘义,从前任的村支书“分”55套安置房可以看出,这个村的村干部有多“牛”。至于村干部私分保障房,侵犯村民利益,没有人反映情况是不可能的,有没有查处倒值得疑问。

村干部私分安置房,与职务侵占无异,是一种集体违法行为。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村的村干部,私分安置房,并以商品房价格出售,是典型的私分公共财物,及不当得利,涉嫌职务侵占,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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