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行道与强收“保护费”何异?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5.16
【版次】第B2版(法 制)
【入库时间】20110308
【全文】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据《人民日报》)
近年来,在舆论的监督和社会的压力下,城管明目张胆地收取“保护费”的新闻少了不少,然而,却代之以“拍卖人行道”这一更雷人的招,让人遗憾。事实上,拍卖人行道并非弋阳县城管的首创,此前四川内江市等地的城管部门就采取过类似的做法。在我看来,拍卖人行道不过是城管执法经济的变种罢了,是在强收“保护费”上贴上市场化的标签。
人行道,顾名思义是用来给人通行的道路,而不是用来占道经营的。拍卖人行道,首先的危害在于,它混淆了合法经营与非法占道经营的界线,使非法占道经营行为合法化。最终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人行道不断被压缩和蚕食,影响到群众的出行、休闲和城市的环境。其次,从拍卖的主体和资格来看,城管拍卖人行道也是非法的。人行道是由纳税人出钱修建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众所有。城管只是城市市容的管理者,对人行道只有管理权而无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城管并不具备对人行道进行拍卖的权利。第三,城管收取“保护费”,是以放松甚至放弃执法作为代价,拍卖人行道同样也是以默许占道经营为代价,二者又有何本质的不同?拍卖人行道只不过是穿上了拍卖这一市场化的“马甲”罢了!
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比较时髦的词,受到地方政府的热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共产品都能市场化,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基础设施能变成商品和金钱。以人行道为例,它是城市生活的必需品。把这一类的公共产品市场化,一方面会严重弱化公共产品的公益性,另一方面会严重损害民众的利益,是一种与民争利行为。最终损害政府的形象,可谓得不偿失。虽然弋阳县城管一辩称,此举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但事实上这一做法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遭到摆摊者的反对。“几平方米的人行道,一年要交6000多元,风里来,雨里去,算是给城管局打工了。”有摊贩这样告诉记者。
没有哪一个国家会以“拍卖”的方式管理摊贩,也没有哪一个国家以收费作为摊贩管理方式。在美国,摊贩只需提前向住地或经营地市政府提出申请,一般数日到数周就可以得到批准,由市政府签发“许可证”后就可以出卖物品。在绝大多数城市申请“许可证”是不收费的,即便是收费也只是押金而已,已备过期欠税时从中扣除。由于手续简便,而且有法律保障,所以绝大多数小贩都是持照上街的。在欧洲国家,各种摊贩已经融入了城镇商业的一部分,有些城市还把有明显地区和文化特点的摊贩作为一大景观,长期保护。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孙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