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公积金”与贪污公款何异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4.07.16
【版次】02观察时评
【入库时间】20140731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2012年才从国家级贫困县调整为省级贫困县,然而,该县供电公司3名领导和2名职工的月工资都超过4万元,工资最高的一名领导每月缴存公积金达到15530元,一名普通员工的月工资达到4.2万元,每月缴存公积金超过1.2万元。据悉,鄂尔多斯市2013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5574元,公积金缴存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7月14日《京华时报》)
坦率地说,垄断企业的工资高一些、福利好一些,人们对此是有思想准备的,早已见怪不怪。但是,一个贫困县供电公司的领导和职工月工资超过4万元,每月公积金缴存额达到1万多元,令人惊诧,堪称“天价”,大大超过了人们的容忍度和心理底线。由此,我们终于明白为什么电价一涨再涨,原来是因为电价中的“腐败成本”太高了!垄断者攫取的每一分钱都来自普通百姓的腰包,老百姓再勤劳,也养不起如此贪得无厌的垄断者。
更让人愤懑和沮丧的是,当地超比例、超基数违规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远不止供电公司一家,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供电、矿业等国有企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在2万元以上。这说明,“天价公积金”在当地是一种普遍现象,是公开的秘密,没人管没人问。个中原因也许很简单:公家的钱不贪白不贪,贪了也白贪,白贪谁不贪?
是的,“天价公积金”不只是违规问题,其本质是一种贪腐行为,即通过违规缴纳“天价公积金”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刑法上对于“贪污罪”的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照该定义,其一,国企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其二,缴纳“天价公积金”利用了职务之便;其三,这种行为即使不算侵吞、窃取、骗取,至少是“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就是说,国企人员违规缴纳“天价公积金”,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其实,即使不对照法律条文,道理也是明摆着的:把公家的钱违规存进个人银行账户,当然算贪污;把公家的钱违规存进个人公积金账户,难道就不算贪污吗?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可遗憾的是,现实中“天价公积金”常见,却从没听说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顶多被当做违规违纪问题。“天价公积金”被曝光的概率本就很低,即使被曝光也只是“罚酒三杯”,甚至将钱退回了事。事前监管松懈,事后处罚无力,成本极低而收益巨大,“天价公积金”成了一种极其安全的贪腐方式。如此,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当然纷纷效仿甚至相互攀比,国有资产成了“唐僧肉”。
眼下反腐之风劲吹,拍“苍蝇”、打“老虎”大快人心,同时,我们切不可放过像“天价公积金”这样的隐性腐败、集体腐败。惟有加大惩处力度,该入罪的入罪,该判刑的判刑,才能彰显法律尊严,遏制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贪腐行为。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