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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工资与职务侵占何异?

作者: 出版日期:2012.01.12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株洲晚报

【出版日期】2012.01.12

【版次】第02版(时评/资讯)

【入库时间】20120420

【全文】

□ 张西流

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单位违反规定给职工发放巨额工资、福利,等于是在私分公共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滥发工资、福利已成为事实,涉嫌职务侵占,应受到法律制裁

2010年12月,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被曝全年人员工资1913万元,人均年薪30万元。近日,审计署披露审计报告显示,该中心2009年和2010年人均工资达32.76万元和30.57万元。被曝光至今,该中心未出现人事变动,仅把其主任从市财政领取的2万元收回。(详见本报昨日20版)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发“最牛工资”,早在去年12月媒体就曝光过,当时单位负责人回应称“被晒的工资表仅是内部讨论草案,早已被中心领导否决”。如今又被审计署披露“人均年薪30万元”,可见单位负责人向社会和民众撒下了一个弥天大谎,不仅“最牛工资”没有被否决,违规滥发工资的负责人至今也未被行政法规“否决”。而“滥发工资”的旧闻,如今又变成了新闻,折射出监管已失去“时效”。

人均年薪30万元,这么牛的工资让旁人羡慕嫉妒恨。那么,这“最牛工资”是如何炼成的?审计署特别指出,该中心之所以能够如此发放高薪水,其中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及国土、房产主管部门未对该中心“自有物业”进行资产清查和产权认定,导致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所谓“自有物业”收入变成了该租赁中心为员工发放高工资、高福利的来源。

如此看来,不仅是违规发放高薪水的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要因此被问责,负有重要监管之责的地方财政及国土、房产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也应被依法严重问责。但该中心如此滥发薪水的情况,其仅有的处罚竟是收回了该中心主任从市财政领取的2万元薪水。显然,这里面暗藏诸多猫腻,本该对此事进行严格问责的相关监管部门是否收取了该中心的诸多好处?我们实在不得而知。

应该说,单位滥发工资、福利,与职务侵占无异,是一种集体违法行为。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单位未经上级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给职工发放巨额工资、福利,等于是在私分公共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滥发工资、福利已成为事实,涉嫌职务侵占,应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我们期待,今后媒体披露的不再是这个单位滥发工资的旧闻,而是受到严厉查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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