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历史名人>报纸>   公款出国游与贪污何异

公款出国游与贪污何异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7.02 点击数:0

【报纸名称】:连云港日报

【出版日期】2010.07.02

【版次】第B03版(视点观点)

【入库时间】20110501

【全文】

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及其处罚办法。(《新京报》6月30日)所有的违规出国考察、公款出国旅游的行为最严重的不过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种处罚根本不足以威慑那些公款出国旅游的官员。因为,官员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很强,能被发现的比较少,而被发现后能提交到台面上处理的更少,即使提交台面处理也不过是纪律处分。倘若将公款出国旅游定性为贪污等犯罪行为,那么,官员公款出国游的风险就大得多了,他们就得掂量掂量了。

事实上,官员利用公款违规出国旅游,本身就是侵吞公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等犯罪构成。比如,官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用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等手段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的贪污罪要件,而骗取到的用于出国旅游的公款也属于“公共财物”。

再比如,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以单位的名义,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私分给了官员、职工出国旅游,理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

许多人认为公款出国游没有公款落袋,不构成犯罪。这是一种误解或者故意歪曲。

3 0
相关文章
推荐内容